異議申請需要補正的情形包括:
(1)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期、商標注冊號、被異議商標名稱、被異議商標類別等填寫有誤;
(2)被異議人與被異議商標的申請人不一致;(3)委托代理機構辦理但商標異議申請書首頁未加蓋代理機構公章,代理人未簽字;
(4)異議人自行辦理但異議人未蓋章或簽字:
(5)通過郵寄寄交但異議申請郵戳日不清或沒有郵戳;
(6)通過郵政以外的快遞企業遞交,但快遞企業收寄日不明確;
(7)委托代理機構辦理但缺少代理委托書或代理委托書填寫有誤、不完整:
(8)未提供異議申請副本或正、副本不一致(涉商業秘密并已聲明的除外);

(9)一件商標異議申請,對多件商標提出異議申請;
(10)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翻譯有誤;
(11)外國異議人身份證明文件翻譯有誤;
(12)其他按照《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需要補正的情形。
異議申請補正回文須連同補正通知書一并交回。經補正,符合要求的異議申請予以通過。逾期未補正或未按要求補正的,該異議申請不予受理。
浙公網安備330200020011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