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需要在提出異議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商標異議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在提交商標異議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
補充證據材料的要求
異議補充證據材料分為異議申請補充證據材料和異議答辯補充證據材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1)補充證據材料應當自提交異議申請書或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遞交;
(2)異議申請補充證據材料需提交正、副本一式兩份;
(3)異議人自行辦理的,異議補充證據材料應當由異議人蓋章或簽字;委托代理機構辦理的,異議補充證據材料應當由代理機構加蓋公章,并由代理人簽字。簽字或加蓋的章戳應與異議申請或答辯材料上一致,異議當事人申請變更代理機構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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