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實際有效送達比例,維護商標注冊人權益,可選擇將《提供使用證據通知》抄送以下相關當事人:
(1)對于正在辦理轉讓的商標,可抄送受讓人和轉讓人代理機構;
(2)對于正處于凍結或質押狀態的商標,可抄送凍結方或質押方;
(3)對于已完成轉讓、變更、續展、許可備案等業務的商標,抄送最近業務委托的商標代理機構;
(4)注冊人此前辦理過的其他商標業務的商標代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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